國辦印發意見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常態化

   2021-07-28 560
核心提示: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健全組織、聯盟採購、平台操作的工作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有力減輕群眾用藥負擔,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公立醫療機構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意見》從五個方面提出了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具體舉措。

  一是明確覆蓋范圍。重點將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內用量大、採購金額高的藥品納入採購范圍,逐步覆蓋各類藥品。已取得集中帶量採購范圍內藥品注冊証書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質量標准、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採購要求的,原則上均可參加。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均應參加藥品集中帶量採購。

  二是完善採購規則。合理確定採購量,完善競爭規則,優化中選規則。嚴格遵守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落實中選結果。採購協議期滿后,堅持招採合一、量價挂鉤,依法依規確定供應企業、約定採購量和採購協議期。

  三是強化保障措施。加強質量保障,嚴格藥品質量入圍標准,強化中選企業保証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落實地方屬地監管責任,將中選藥品列入重點監管品種,加強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做好供應配送,中選藥品由中選企業自主委托配送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費用由中選企業承擔。確保優先使用,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使用中選藥品。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改進結算方式,醫療機構應承擔採購結算主體責任,按採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建立藥品集中帶量採購預付機制,探索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做好中選價格與醫保支付標准協同,以中選價格為基准確定醫保支付標准。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對因集中帶量採購節約的醫保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

  五是健全運行機制。完善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功能,加強藥品集中採購平台規范化建設,統一基本操作規則、工作流程和藥品挂網撤網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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