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现实需要。目前,各地对数字经济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但是,地方立法的效力地域性与数据经济的开放性有着不可克服的固有冲突,应该及时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地方立法的得与失,科学地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转化为全国性法律规范。
最新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指出,数字经济成为世界各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选择。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
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更需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加快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是数据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经济活动,离不开资本支撑。发生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例如“二选一”“扼杀式并购”等,都涉及数据行为、算法运用和数字技术,具有特殊性。海量数据聚集是垄断的基础,歧视的算法黑箱是垄断的利器、强大的算力是垄断的支撑,雄厚的资本实力是垄断的保障。
在数字化时代,平台模式彰显出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我国的平台巨头不满足于深耕单一的产业或者行业,而是借既有的数据优势、算法优势、技术优势以及资本优势跨界经营,构建庞大的封闭的同质化业务生态,相互之间几乎在所有与消费有关的业务领域厮杀。
然而,互联网的固有特性和优势所在是开放、互通和分享。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是线上经济,不受区域限制。数字经济更需要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目前,各地对数字经济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但是,地方立法的效力地域性与数据经济的开放性有着不可克服的固有冲突。在全国性立法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应该及时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地方立法的得与失,科学地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转化为全国性法律规范。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全面的安全法律体系。保障数据安全,在法律层级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方面,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甚至滞后的情形。
一些地方在成立大数据交易中心后,数据交易量面临着萎缩的局面,数据权属不清晰一定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