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作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随着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教育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表示,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致力于保障教育权益、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教育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规范“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通知》,“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指出,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