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1月12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新闻、电子公告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计算机软件及外部设备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展览展示及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公关策划及咨询;翻译服务;物流服务;文娱演出票务的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舆情监测;影视器材设备、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